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通用设备
1、家用电器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村、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加湿、过滤器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等
3、办公家具
(二)专用物资
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三)专用设备
1、通讯设备
2、实验室设备
3、医疗设备
4、交通监控设备
5、消防设备、器械
6、道路清扫设备
7、警察设备(特殊国家专控设备除外)
8、保安设备(特殊国家专控设备除外)
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0、文艺设备
11、教育设备
12、体育设备
13、救灾设备
14、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15、其他设备
(四)交通工具
1、摩托车
2、小轿车
3、小型面包车
4、中型面包车
5、大轿车
6、警车
7、卡车
8、救护车
9、通讯及广播用车
10、消防车
11、其他交通工具
二、服务类
1、印刷(单次印刷一万五千元以上)
2、车辆保险、维修(车辆大、中修)
3、会议(全县举行的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4、接待(县接待处接待用烟、酒、纪念品、礼品)
5、租赁
6、信息系统开发设计(五万元以上)
7、其他服务
三、其他临时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
四、有关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进行货物、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贷物、服务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批准。
都兰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