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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8-05-14  来源:都兰县政府 
 作者:都兰县 共计: 8270 字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

1.3.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乡镇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人,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瓜,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成员调整的建议。

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牧局、宣传部、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公路段、交通局、电信公司、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经贸委、武警部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牧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负责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组织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局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各界捐助的资金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财政局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局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公路段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交通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电信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经贸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督。

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陋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陋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驻军部队、武警部队 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要会同质检、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州、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州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州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州级人民政府启动州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州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较大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省农牧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州级人民政府提交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较大动物珠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 应急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或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灾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付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  1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5.  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持抚恤。

5.  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牧业生产。

5.  5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

  6.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待遇。

6. 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 2. 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它用品。

6. 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商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障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学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 4 培训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应急预案。

8 附则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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