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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8-01-22  来源:都兰县公安局 
 作者:都兰县 共计: 2141 字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县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本县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县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县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本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的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且在我县有固定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县工作三年以上),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第八条  在县区购置商品房的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买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含合同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县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1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本县一次性投资30万元,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县当年纳税1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在本县有固定往所的投资者、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不在本县且身边无子女的父母,来本县投靠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县五年内不能分户);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司法部门公正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未成年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二)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县的地方和军队离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二)房屋产权证明;

(三)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我相关材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县定居的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条   本县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县郊区的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乡、镇一级部门的正式文件;

民政部门的安置手续;

第二一条  整户迁移的农业户口,在村中有固定的住房和土地,本村、乡、镇同意,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乡、镇一级部门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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